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務師行業涉稅服務人員從事涉稅專業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統一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制定標準,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以及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制定本基本指引。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應當遵循涉稅專業服務規范,恪守合法合理、客觀獨立、審慎勝任、誠實信用原則,并接受稅務機關監管。
第三條 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是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職業道德標準、質量控制標準和業務執行標準的總稱,是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實施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據。
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具體包括基本指引、職業道德指引、質量控制指引、程序指引、業務指引、具體業務指引及釋義。
第四條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擬制、修訂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
第五條 涉稅專業服務規范的制定,應當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遵循合法、通用、規范、創新和及時更新原則。
第六條 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應實行統一編碼。
第七條 基本指引是指導稅務師行業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基本規范,是制定涉稅專業服務其他指引的基礎。制定其他指引應當遵循本指引。
第八條 職業道德指引是指稅務師行業(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從事涉稅專業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循的道德原則、職業紀律、職業操守等方面的基本規范。
職業道德指引的制定,應當按照總則、誠信、獨立性、合法性、客觀公正、專業勝任能力、保密、附則等職業道德的基本要素設計章節條款。
第九條 質量控指引制是指稅務師事務所為實現執業質量目標而實施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質量控制指引的制定,應當按照總則、稅務師事務所管理的一般要求和業務流程要素設計章節條款。
第十條 程序指引是稅務師行業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從事的各項涉稅專業服務業務在業務執行過程中應當遵循的通用規范。
程序指引的制定,應當按照總則、業務承接與委派、業務計劃、業務實施、業務記錄、業務成果、附則等程序要素設計章節條款。
第十一條 業務指引是指《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中確定的八項涉稅專業服務業務的基本操作規范。
具體包括: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一般稅務咨詢業務指引、專業稅務顧問業務指引、稅收策劃業務指引、涉稅鑒證業務指引、納稅情況審查業務指引、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務指引和其他涉稅服務業務指引。
業務指引的制定,應當按照總則、業務定義與目標、業務承接與委派、業務計劃、業務實施、業務記錄、業務成果、附則等程序要素設計章節條款。業務實施是業務指引的核心和重要內容,其他章節應體現本業務的特殊性的規范。
第十二條 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是稅務師事務所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指派本所涉稅服務人員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歸集和專業判斷,代為制作、簽署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并進行納稅申報的基本規范。
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包括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和其他各稅費以及出口退(免)稅的納稅(退稅)申報代理。
第十三條 一般稅務咨詢業務指引是稅務師事務所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指派本所涉稅服務人員為委托人提供日常辦稅事項咨詢服務的基本規范。
一般稅務咨詢業務包括納稅申報咨詢、稅務信息提供、稅務政策解答、稅務事項辦理輔導等。
第十四條 專業稅務顧問業務指引是稅務師事務所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指派本所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就受托的特定涉稅事項提供專項稅務咨詢服務或者長期稅務顧問服務的基本規范。
專業稅務顧問業務包括專項稅務咨詢服務和長期稅務顧問服務。專項稅務咨詢服務包括涉稅盡職審慎性調查、納稅風險評估、資本市場特殊稅務處理合規性審核、與特別納稅調整事項有關的服務等。長期稅務顧問服務是指服務期限一年以上的專業稅務顧問服務。
第十五條 稅收策劃業務指引是稅務師事務所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指派本所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就委托人的經營、投資、融資活動提供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納稅計劃、納稅方案的基本規范。
稅收策劃業務包括提供整體稅務管理計劃和特定涉稅事項納稅方案。
第十六條 涉稅鑒證業務指引是稅務師事務所接受行政機關、第三方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相關規定要求,指派本所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對被鑒證方納稅人涉稅事項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鑒定和證明,并出具書面專業意見的基本規范。
涉稅鑒證業務包括:企業清稅注銷鑒證、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鑒證、高新技術企業專項認定鑒證、涉稅司法鑒定和其他涉稅事項鑒證等。
第十七條 納稅情況審查業務指引是稅務師事務所接受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委托,指派本所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情況進行審查并作出專業結論的基本規范。
納稅情況審查業務包括:海關委托保稅核查、海關委托稽查、市場監管部門委托企業信息公示審查、稅務機關委托納稅情況審查、司法機關委托納稅情況審查等。
第十八條 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務指引是稅務師事務所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指派本所涉稅服務人員為委托人代理納稅申報以外稅務事項的基本規范。
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務包括:涉稅信息報告事項代理、發票相關代理、稅收優惠代理、涉稅證明代理、清稅注銷代理、建賬記賬、涉稅爭議等稅務事項的代理業務。
第十九條 其他涉稅服務業務指引是稅務師事務所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指派本所涉稅服務人員,向委托人提供本基本指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所述業務以外的其他涉稅服務的基本規范。
其他涉稅服務業務包括:涉稅培訓、涉稅信息技術服務等。
第二十條 具體業務指引是指按照不同稅種、行業或者業務種類制定的指導具體業務實施的操作流程和執業標準。
具體業務指引的制定,應當按照總則(含業務定義、業務承接與委派、業務計劃、業務記錄的特殊要求)、具體業務實施的流程(含資料歸集、關注事項、業務準備和業務的實施等)設計章節條款。章節的名稱可根據業務的內容設定。
第二十一條 釋義是對涉稅專業服務規范的各個指引中某些條款、詞語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的解釋和說明,或者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變化,對指引相關條款作出的修正或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基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