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依法、公正提供涉稅專業服務,規范服務行為,促進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基本指引(試行)》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稅務師行業職業道德,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應當遵守的職業品德、職業紀律、職業判斷、專業勝任能力等行業規范的總稱。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于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具備和保持應有的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判斷能力,并履行保密義務。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在提供涉稅服務活動中應當正直自律、誠實守信,規范服務。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協議,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間、時效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辦理委托事項,嚴格守約,全面履約。
第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不得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不得采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不得利用服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名義敲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第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不得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
第十條 委托人委托事項屬于法律法規或者職業道德指引限制或者禁止的,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議或者予以拒絕。
第十一條 未經委托人同意,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不得將委托人所托事務轉托他人辦理。
第十二條 在業務報告、申請資料或其他信息中,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不得存在下列出具虛假和誤導意見的行為:
(一)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
(二)缺少依據的陳述或信息;
(三)遺漏或表達不清的信息。
第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涉稅專業服務相關業務規范,保證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服務行為規范有序。
第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避免任何損害職業聲譽的言行。
第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與同行保持良好關系,不得聯合抬高或壓低業務收費,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開展業務。
第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對外宣傳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真實,不得對自身或同行有夸大、貶低、詆毀的言行。
第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不得利用稅務師事務所擁有的客戶資源謀取私利。
第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從稅務師事務所離職,未經客戶或者事務所同意,不得私自保留客戶資料,不得利用離職稅務師事務所擁有的客戶資源開展業務。
第十九條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通過稅務師行業平臺,負責誠信記錄系統的建立和管理制度制定、日常維護和人員培訓;
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根據中稅協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負責誠信記錄系統平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更新,開展信用調查,并按行業規定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同時將信用披露信息向中稅協備案;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負責向所屬地方稅務師協會如實提供信用信息和相應資料,并對其真實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參與公開招標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相關信用資料。
第二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在提供涉稅專業服務過程中應當秉持良好的職業操守,保持獨立性。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從事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必須從實質上保持獨立性。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從事納稅申報代理、一般稅務咨詢、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其他稅務事項代理、其他涉稅服務業務,應當從形式上保持獨立性。
第二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從稅收法律制度,當涉稅服務與客戶利益有沖突時,應當保證涉稅專業服務的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在提供涉稅服務的過程中,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不因任何利害關系影響涉稅專業服務的標準和涉稅服務的結果。
第二十四條 在提供涉稅專業服務過程中,如果認為存在對獨立性有不利影響的因素時,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識別、判斷和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
第二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如果知悉或有理由相信相關因素對于獨立性將產生不利影響,應當采取措施排除或者消除該影響因素。
第二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在提供涉稅服務的過程中,如果無法采取適當的措施防范、排除或者消除不利于獨立性的影響因素,應拒絕接受涉稅專業服務業務委托或終止提供涉稅專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承辦業務,如與委托人存在以下利害關系之一,可能影響業務公正執行的,應當主動向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說明情況并請求回避。
所稱利害關系主要包括:
(一)與委托人存在密切的商業關系或者涉及直接的經濟利益;
(二)稅務師事務所的收入過度依賴于委托人;
(三)承辦業務的涉稅服務人員受雇于該委托人;
(四)稅務師事務所受到解除業務關系的威脅;
(五)與委托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六)執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利益沖突關系;
(七)其他可能影響業務公正執行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并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支持和保障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涉稅專業服務的獨立性。
第二十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在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過程中,應當保持客觀。
所稱保持客觀,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在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實事求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基于委托人的業務事實提供涉稅專業服務,不以個人意志為出發點和目的,不因利益沖突、個人偏見或其他因素影響職業判斷及職業結論。
第三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在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過程中,應當保持公正。
所稱保持公正,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在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公平正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正當的社會基本價值取向,恪守公認的道德規范要求和本指引要求。
第三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不得偽造證據,不得改變證據的內容、形式及屬性,不得有意忽視證據。
第三十二條 委托人提供不實資料的,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終止提供涉稅服務。
第三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不得違反涉稅專業服務相關業務規范提供服務,出具虛假意見。
第三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持續了解、及時掌握、準確理解、正確執行國家財會、稅收政策和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獲取專業知識技能和保持應有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三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確保為委托人提供具有專業水準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具備和保持職業判斷意識和能力。
第三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第三十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未經委托人允許,不得向稅務師事務所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其所獲取的委托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不得利用所獲取的涉密信息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第四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主動防止有損職業道德的行為發生,發現涉稅服務人員存在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對情節嚴重者應當上報所在的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稅務師職業道德相關規范的行為,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和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采取相應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或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提請行政或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試行。